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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建与磐石市松兴林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磐石市松兴林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磐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黄建。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磐石市松兴林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学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诉被告磐石市松兴林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原告黄建承担500.00元,退回原告2,000.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