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9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2)978-2号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桂秋,贺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978-2号申请执行人:贺桂秋,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昌山路3号。被执行人:贺建民,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河洛镇河洛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22日(2010)莱阳沐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贺建民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贺建民所有的位于莱阳市河洛镇驻地的房产一处。自查封之日起,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贺建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贺建民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贺建民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胜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