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明,吴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董文明,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成安县李家町镇李家町村人。被告吴琼,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院堡乡东来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明诉被告吴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