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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史延梅与珠海市米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延梅,珠海市米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史延梅,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委托代理人郭俊德、蒙晋伟,系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米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际贸易展览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伍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范俊,系该司员工。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诉称,颜范俊在1996年至2000年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颜范俊未能按事前约定还款。经颜范俊与原告、被告三方协商,于2001年11月28日签订一份《协议书》,颜范俊自愿将于1996年5月在被告处购买的座落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茅湾管理区的五龙山庄B型7号别墅一栋及所交购房款394240元的权益一并转让给原告,以抵消双方的债务关系,购房余款由原告向被告付清。为了明确原被告的房产买卖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1月30日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原告于2002年4月20日又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50000元。但因为被告的原因,该别墅项目一直处于烂尾状态。由于以上房产,被告既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及相关的确权手续,又未对该项目进行任何的后续投资及复工,致使以上购房行为有名无实,原告对上述房产即不能行使任何权利,也不能享受任何利益,更无法实际占有及使用。鉴于以上情况,被告多次口头承诺将原告上述544240元的购房款及权益返还给原告,但被告的承诺至今未予兑现。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544240元;二、被告自200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12年4月20日止利息为31293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珠海市米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日前向原告史延梅返还购房款人民币544240元及支付利息(以购房款人民币544240元为本金,自200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2372元,减半收取6186元,由被告珠海市米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被告于2012年5月1日前迳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良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