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秀华,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