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岑光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光辉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光辉,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潘书安,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光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7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年3月26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同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光辉及其辩护人潘书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委托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在2011年8月15日拍卖宗地0801号国有建设用地。岑某1(已起诉)因租赁他人厂房开办慈溪某灯饰有限公司,决定参与竞买该地块。为竞买该地块,被告人岑光辉注册成立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得知岑某1欲竞买该地块后,将岑某1约至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岑某3住宅,被告人岑光辉要求岑某1放弃竞拍该地块,遭拒绝。后经双方多次商量确定,被告人岑光辉放弃该地块,岑某1竞得该地块,约定该地块的价值为人民币395万,岑某1竞得后给予被告人岑光辉人民币395万元与该地块实际拍卖价的差价,并由被告人岑光辉出面说服其他竞拍企业放弃竞拍。2011年8月13日,应被告人岑光辉的要求,岑某1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人岑光辉人民币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为达到既不让该宗地块被他人拍走,又不会无人竞拍的目的,被告人岑光辉安排慈溪市东康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叶某作为陪衬一起报名参拍,另通过其他渠道促使胡某等人放弃竞拍。2011年8月15日,岑某1认为如此竞拍不妥,告知被告人岑光辉表示欲退出竞拍。被告人岑光辉得知后,叫岑某1参加竞拍,约定由岑某1举牌115万,被告人岑光辉举牌118万竞拍得该宗地块。竞拍过程中,被告人岑光辉在岑某1出价人民币115万后未出价竞拍,岑某1以人民币115万元竞得该地块。岑某1不得不按事先约定给予被告人岑光辉人民币280万元的好处(包括此前已经支付的人民币20万元)。岑某1于当日给予被告人岑光辉人民币128万的承兑汇票并另外贴付税金人民币4万元(当场支付人民币1万,剩余人民币3万因案发未付),另人民币130万元剩余款项由岑某1向被告人岑光辉出具借条,后案发。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岑光辉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岑光辉利用担任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竞拍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故意放弃举牌,为他人谋取以低价拍得土地使用权的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岑光辉有自首情节,且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岑光辉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潘书安辩护,被告人岑光辉有自首情节,部分犯罪未遂,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鉴于本案定罪的特殊性,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岑光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委托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1年8月15日拍卖位于匡堰镇的匡堰080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岑某1(已起诉)因经营需要,决定参与竞买该地块。为竞买该地块,被告人岑光辉注册成立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岑光辉得知岑某1欲竞买该地块后,将岑某1约至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岑某3家中,被告人岑光辉要求岑某1放弃竞拍该地块,遭拒绝。后经双方多次商量确定,被告人岑光辉放弃该地块,由岑某1去竞得该地块,约定该地块的价值为人民币395万,岑某1竞得后给予被告人岑光辉人民币395万元与该地块实际拍卖价的差价,并由被告人岑光辉出面说服其他竞拍参与者放弃竞拍。2011年8月13日,应被告人岑光辉的要求,岑某1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人岑光辉人民币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为达到既不让该宗地块被他人拍走,又不会无人竞拍的目的,被告人岑光辉安排慈溪市东康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叶某作为陪衬一起报名参拍,另通过其他渠道促使曹某等人放弃竞拍。2011年8月15日,岑某1认为采用如此方式参加竞拍不妥,便告知被告人岑光辉表示欲退出竞拍。被告人岑光辉得知后,叫岑某1参加竞拍,约定由岑某1举牌115万,被告人岑光辉举牌118万竞拍得该宗地块。竞拍过程中,被告人岑光辉在岑某1出价人民币115万后未出价竞拍,使得岑某1以人民币115万元竞得该地块。岑某1不得不按事先约定给予被告人岑光辉人民币280万元的好处(包括此前已经支付的人民币20万元)。岑某1于当日给予被告人岑光辉人民币12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另外贴付现金人民币4万元(当场支付人民币1万元,剩余人民币3万元因案发未付),另剩余款项人民币130万元由岑某1向被告人岑光辉出具借条,后案发。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岑光辉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岑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慈溪某灯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的厂房是租的,每年要付20多万的房租,所以一直想买块地建厂房。到2011年7月初,匡堰镇0801号土地要拍卖,其就参加竞拍并报名交了材料,准备东西。大约7月中旬一天中午12点多,不知是岑某6还是岑光辉约其到岑某3家去。其到时,岑某6、岑光辉、岑炎权、岑某3、岑某4都在屋子里。岑光辉对其说这块地他也想要,叫其不要去竞拍了。但这块土地其很想要,其坚持要去竞拍。他们听其这么说,就和其商量,让岑光辉拍下土地,然后380万转给其。当时其想这样也好,就答应了。事后,其打听到土地拍后几年内不能过户转让,其又和岑光辉他们商量好土地由其拍下,其支付380万元与土地竞拍价之间的差价给岑光辉他们。另外岑光辉和其商量,因为参与竞拍的还有几家公司,由岑光辉出面去摆平其他竞拍公司,确保其拍得该土地。后来几天,岑光辉打其电话说其他几家公司已经摆平,还有横河的两家公司没有摆平,问其有没有认识的人,去做做工作。当时其对其中的一家公司有点认识,公司老板好像姓曹,其就托朋友关系去打了声招呼,叫他不要和其竞拍。到了2011年8月13日,其和岑光辉、岑某6、岑某5、岑某3等人一起到三北饭庄吃饭并商量竞拍的事情。岑光辉提出来说他摆平其他企业花了很多钱,前面谈好的价格380万元不够,还要再加点,最终其几人商量好,其一共付395万,他们帮其拍得匡堰镇0801号土地。岑光辉、岑某6让其先付一部分钱给他们,其答应先付20万。后其将20万元用工行卡转账到岑光辉农行卡中。8月14日下午,岑光辉叫其到他的东瑞大厦投资公司商量,说好竞拍时他会第一个以98万出价,然后其他人会陆续出价,当出到115万时,让其再出118万,这时其他人不会再提价了,其就能竞拍成功。到了8月15日上午7点多,岑光辉叫其再到东瑞大厦去。其当时因为这件竞拍的事情心事重重,其老婆知道了竞拍的事情,就告诉其不要去竞拍了,这样做没好处的。当时其也觉得事情不妥,到了东瑞大厦,其就对岑光辉说其不竞拍了。他说好的,但是竞拍他们让其还是去,出价也让其出一次,最后他们会竞得的,其当时就说好的。后其和周某一起到了竞拍场地,拿了2号竞拍牌。竞拍开始后,起价97万,岑光辉先出价98万,然后有家公司出价,接着其他竞拍人有无出价,其不清楚了。其想反正其不要这块土地,就不用出价118万,所以让周某出价115万,好让岑光辉他们出价竞拍得土地。没想到,其出价115万后,竟然没公司出价了,其就拍得了这块土地。其现场就对岑光辉说,刚才说好的,现在怎么不出价了,他说他当时在玩手机没听见,本来就要其拍得土地的。其没办法了,只能去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岑光辉他们打电话叫其去东瑞大厦给他们钱。其到了东瑞大厦,岑光辉、岑某6已经叫来了岑某4、岑某3、岑某5,其也叫来了其老婆、周某。然后其一帮人一起到锦上天饭店边吃饭边商量。其想既然其已经拍下了土地,而且土地其也是需要的,所以其和岑光辉商定,根据之前商量好的价格395万,除去前面付给他们的20万和付给政府的115万,剩下260万岑光辉叫其两天内先付130万给他们,还有130万岑某6让其给岑光辉写一张130万的欠条。其当时写了借条,还有130万其没有现钱,所以先给了128万的承兑汇票给岑光辉,因为考虑到利息问题,其再贴上4万元现金算作130万,先付了1万,还有3万说好马上给,后因为案发了,至今没有给他们。后来到9月或10月时,岑光辉还给其90万元,130万元的借条也还给了其。2.证人岑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老公岑某1竞拍土地的事其是在竞拍土地的当天早上才知道。当天早上7点左右,其老公接到岑某6的电话,其问什么事情,其老公说他和岑某6他们想买匡堰一块土地,这时其才知道他要买土地。其说和岑某6这种人合作没意思的,土地不要也没关系。他没说什么就出门了。过了会,他来电话说不要这块土地了。到了9点半,他来电话说他已经拍下来了。其问他怎么回事,刚才说不要现在怎么又拍下来了。他说当时大家说好每人举一下牌竞拍,他之后还会有人举牌,不过到拍卖时,他举牌后就没人举了,他就拍得这块土地了。其问他在哪里,他说在锦上天饭店,其就赶过去了。到了那里,其老公、岑某6、岑光辉等几个人都在。其对岑光辉说这块土地其不要了,资金不足。对方说这块土地不要也不行的,这是给其等人设的圈套。现在有两条路,一条路是这块土地让其方拿,再给他260万;第二条路是这块土地给他,他把收到的20万元还给其方,再给其方20万,但以后这块土地有什么事情其方要随叫随到。其想如果把土地给他,其方要被牵着鼻子走,万一他在土地上出了什么事情,后果要其方负责的,想想还是把这块地拿下来好了。最后,他们提出来先让其方付一半的钱,剩下一半写欠条,到8月24日前还清。后来其老公给了他们128万的承兑汇票和1万现金,另外130万给他们写了欠条。承兑汇票、欠条是岑光辉收的。3.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宁波晨翔电子有限公司的老板,法定代表人写的是其老婆岑燕微。这次竞拍的匡堰镇0801号土地当时其也有意向去买,并报了名,交了资料。其想如果竞拍的企业少,其就可以低价买下这块土地,要是企业多,价格抬高其就不买了。后其问匡堰镇工办的人,得知竞拍的有六家企业,当时其就告诉工办的人,其竞拍的兴趣不是太大,虽然没有拒绝去竞拍,但私下其已经决定不去竞拍了。之后其也没有关注竞拍的信息,2011年8月15日的竞拍其也没有去。4.证人岑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7月份的一天,岑某6在其家坐着,后岑光辉也来到其家,说要去拍匡堰镇0801号土地,手上拿着两张东西,一张他说是批下来的营业执照,一张好像是竞拍企业的名单。其从他口中得知岑某1也参与竞拍的。后不知是岑某6还是岑光辉叫岑某1到其家来商量这块土地竞拍的事情。岑某1过来后,岑某4没过多久也来了。岑某6、岑光辉、岑某1一起到里间去商量,商量了一会儿三人出来后,岑某6、岑光辉先走了。岑某4对岑某1说,岑某6、岑光辉要买这块土地,叫岑某1不要去买了。岑某1说他公司在桥头,想要找块土地来建厂房,这块土地大小刚好,他是要拍的。这样大家也没说什么了。到8月13日中午,岑某1打电话叫其去三北饭庄吃饭,岑某6、岑某1、岑光辉、岑某4、岑某5几个人都在。回去路上,岑某4告诉其说,岑某6、岑光辉、岑某1在一起商量竞拍的事情,说竞拍的时候岑光辉先举牌出价,岑某1再举牌出价,最后岑某1拍得这块土地,还说什么价格要380多万。8月15日,岑某6打电话告诉其岑某1已经拍下这块地,叫其去东瑞大厦。在东瑞大厦,岑某6说岑某1以115万的价格拍下了那块土地,其他也没说什么。后来其几人去锦上天吃中饭,岑某1和他老婆已经在那里,饭桌上也没有说其他的。后其几人又回到东瑞大厦去商量竞拍的事情,岑某1、岑某1的老婆、岑某6、岑光辉、岑某4、岑某5他们在商量,其在一旁玩电脑,没有注意他们说什么。5.证人岑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7月或8月份某日,其和岑某5、岑某1、岑光辉、岑某6都在岑某3家中,岑光辉和岑某1说起他们两个都要拍卖匡堰镇樟树工业区的一块土地。当时岑光辉对岑某1说这块土地他很想要,希望岑某1让给他。但岑某1也很想要,不肯让。后他们两个就到一旁去商量了。过了几天,其和岑某5、岑某6、岑光辉、岑某1一起在三北大街一饭庄吃饭,快吃好时岑某3也来了。在饭桌上岑光辉和岑某1又商量拍卖的事情,商量好岑某1给岑光辉20万元钱,这钱是干什么的其不清楚。过了几天,岑某6叫其去锦上天大酒店吃饭,在饭桌上其得知岑某1以115万元的价格拍下了这块地,后他们又商量岑某1付钱给岑光辉的事情。6.证人岑某5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7月或8月份某日,其和岑某4、岑某1、岑光辉都在岑某3家中,岑光辉和岑某1一起商量拍卖土地的事情。当时,其听他们说岑某1和岑光辉配合竞拍,再出面摆平其他竞拍企业让他们不要竞拍,确保岑某1、岑光辉竞拍成功。其劝他们不要这样搞,但两人不听其。过了几天,其和岑某6、岑光辉、岑某1、岑某4一起在三北大街一饭庄吃饭,岑光辉和岑某1又商量拍卖的事情,后岑某1给了岑光辉20万元钱,这钱作为岑光辉去摆平其他企业的费用。之后几天,其听说岑某1和岑光辉商量好,让岑某1竞拍得这块地,岑某1再给岑光辉395万元与拍下价格的差价。到了竞拍前的那天,岑某1好像又不想去拍得那块地了。但竞拍的时候,岑某1还是以115万元的价格拍得了这块土地。岑某1拍下土地后,其被叫去锦上天大酒店吃饭。其听岑某1说,竞拍前他是不想要这块土地了,他和岑光辉说好,拍卖的时候他出价115万,岑光辉出价118万,最后由岑光辉拍得该土地。但是实际拍卖的时候,岑某1出价115万元后,岑光辉没有出价,使得岑某1拍得了该土地。岑某1也没有办法了,就按照先前商量好的,答应给岑光辉好处,他给了岑光辉130万元左右的承兑汇票,还给了其他一些钱。7.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慈溪某灯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岑某1去拍卖匡堰镇0801号土地之前,给股东们开过会,说了这件事,大家也没有异议。竞拍当天,岑某1打其电话,说那块土地价格太低了,怕拍下后会出事情,他不想要了,叫其一起去,随便举个牌就好了。竞拍开始后,岑某1叫其举了115万牌后,就没有人再举牌了,当时其和岑某1都不知所措了。后来一起吃饭的时候,岑光辉等人也在,饭桌上岑光辉和岑某1商量,岑某1问岑光辉为什么他不出价,岑光辉说就是想让岑某1拍下这块土地。后来岑某1到东瑞大厦,与岑光辉商量土地的事情,岑某1付给岑光辉商量好的钱。8.证人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岑光辉的妻子。岑光辉注册成立了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拿着其身份证去办理手续的。拍卖土地一事其事先不知道,后其听说他和岑某1一起去拍卖土地的事情犯法了。9.证人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丈夫叶某跟其说起过参加拍卖土地的事情,是别人叫他帮忙去拍卖的,但他举牌都没有举,就被人拍走了,说是一百多万拍走的。10.证人叶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慈溪市东康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底的时候,岑光辉知道其有个电子公司注册的,他想参与匡堰镇0801土地的拍卖,因其公司符合土地拍卖的条件,他叫其也参与其中的拍卖,让其占一个拍卖名额,其出于朋友关系同意了。过了几天,岑光辉就带其到匡堰镇工办报了名,上交了企业资料,岑光辉自己也报了名。2011年8月11日,其向慈溪市公共交易中心交了10万元人民币作为竞拍的保证金。到了8月15日拍卖的前两天,岑光辉又打其电话,让其参与竞拍的时候,在106万的时候举一下牌,其答应了。在拍卖的当天,拍卖的价格从103万直接报到了115万,其连举牌也没举。11.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做家庭作坊的。其以自然人身份向匡堰镇经发办报名竞拍慈溪匡堰镇0801号地块,交了10万元的押金。后来其同学的阿侄介绍过来一个人,他说要买这块土地,要其让给他,其当时听到竞拍的企业很多,竞拍希望不大,就做了个人情,答应对方放弃竞拍。12.证人曹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横河办了一家红霞塑料制品厂,8月份匡堰拍卖土地其是以个人名义参加的。在此期间,其多次接到自称是匡堰人的男子电话,说这块地他们匡堰人要买,叫其不要和他们抢,当时其也没有明确答复他们。8月中旬,因其厂资金不足,其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去参加了竞拍。其举了下牌,出价100万,最终有人以115万价格拍得了这块土地。13.证人岑某6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7月20多日,岑光辉告诉其,他注册了家公司,因为匡堰镇政府有块工业用地要拍卖,他想去拍过来。过了一段时间,其和岑某1、岑光辉、岑某5等人都在岑某3家,岑光辉和岑某1谈拍卖的事情,岑光辉问岑某1多少钱要地,岑某1说380万。岑光辉让他不要拍了,岑光辉拍下后就以380万价格转卖给岑某1,税等这些转让费由岑光辉负责,然后岑某1说还有几家竞拍的人要去工作的,他和岑光辉各负责2家,说好后就走散了。过了几天,岑某1找到岑光辉,说现在工业土地不能转让的,所以要他拍卖成功的,于是二人决定这块土地最后由岑某1举牌最后拍卖成功,但总的也要付380万。到了8月份,其和岑某1、岑光辉、岑某5、岑某4等人一起在三北饭庄吃饭,岑某1说还有2家竞拍人他摆不平,岑光辉说他帮忙去摆平,但每家必须要多付20万,最后二人谈成共付395万,并由岑某1先拿出了20万。竞拍那天早上,其跟岑光辉、岑某1到了东瑞大厦岑光辉的投资公司,岑光辉和岑某1说好,岑光辉第一个举牌98万,其他人再举几次,岑光辉就以115万价格再举,最后由岑某1以118万价格举牌,其他人不再举牌,由岑某1竞拍成功。在去拍卖公司的路上,岑某1打岑光辉电话,说他不要那块地了,让岑光辉要。岑光辉说他要的,位置换一换,让他举115万,岑光辉举118万。到了竞拍地,岑某1找到其说这块地他不要了,其说岑光辉要的。等到拍卖的时候,第一次岑光辉举98万,最后一次是岑某1举的115万,岑某1举完后,岑光辉就没举了,这块土地就以115万拍卖给了岑某1。拍到这块地以后,其等人在锦上天吃饭时,岑某1问岑光辉为什么不举118万,岑光辉解释说他在看手机没有注意。后来二人按照协商好的395万,已经付了20万,扣除地价115万,还有260万岑某1先付130万给岑光辉,另外130万等手续办好再给。岑某1出具了一张130万的欠条给岑光辉,岑某1的老婆把128万的承兑汇票和1万现金给了岑光辉,算上承兑汇票贴现的费用还有3万元说好第二天给。14.报案材料,证实:案发后,慈溪市匡堰镇人民政府向慈溪市公安局报案。15.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证实:岑某1在拍卖结束后交给被告人岑光辉三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28万元。16.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岑某1于2011年8月13日汇入被告人岑光辉银行账户人民币20万元。17.慈溪市地价评审结果核准表及情况说明、慈溪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竞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慈溪市工业地块竞买人项目准入意见书、保证金发票、拍卖笔录、慈溪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证实:涉案土地的竞买登记及拍卖过程等情况。其中,竞买人为慈溪某灯饰有限公司、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东康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某、曹某。18.企业工商登记材料,证实: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慈溪某灯饰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19.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岑光辉的到案经过。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岑光辉的身份情况。21.被告人岑光辉的供述,供认:2011年7月初,其在慈溪日报上看到匡堰工业区有一块编号为0801号的国有土地要拍卖,其就注册了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去报名竞拍,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其自己。在去报名的时候,其碰到了同村的岑某1,他也是参加竞拍的。到了7月底的一天中午,其和岑某1约好到岑某3家商量这块地竞拍的事宜。其和岑某1都想拍下那块地,开始双方都不肯放弃。最后其和岑某1商量好,定好380万元这个价格,其二人在竞拍时相互配合,尽量压低竞拍价格,谁要是最终拍得这块地,如竞拍价格低于380万,把竞拍的价格与380万之间的差价给对方作为好处。当时岑某1还提出来,叫其去摆平其他竞拍企业,叫他们不要参与竞拍。后来几天,其和岑某1又多次商量,确定其配合岑某1拍下土地,价格重新定为395万,约定竞拍后,岑某1给其竞拍价格与395万元之间的差价作为好处。后面几天,根据其和岑某1商量的情况,为了确保能顺利低价拍下土地,其去做了其他竞拍企业的工作,劝他们放弃竞拍。其中参与竞拍的慈溪市东康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叶某,其很早就认识,他参与竞拍也是其安排的,当时是想让他帮其竞得土地。另外其还去了横河两家公司,曹某、胡某那里做过工作。其通过朋友找曹某商量,曹某没当场答应其,但竞拍时,他没有举牌。其通过朋友找胡某让他放弃竞拍,但他一直推托,最后是岑某1自己去找关系摆平的。2011年8月13日,其和岑某1又碰头商量竞拍的事,其说因其这几天找关系做工作花了很多钱,想让岑某1先分担一点其的经济压力,当时岑某1就说好先给其20万元,并在当天打入了其银行账户。8月14日,岑某1到其公司商量,其告诉他起拍价在97万到120万之间,其也会装样子出价,最终让岑某1在120万之内的价格拍得。后来其告诉叶某叫他随便出价,只要在97万至120万之间,要是别人出价了,不要抢。到了8月15日竞拍的时间,其和岑某1一起到了慈溪拍卖中心,其领了5号牌,岑某1也领了一个牌,叶某也到了拍卖中心。竞拍开始后,其先举了牌,出价98万,然后别人好像也出了价,其又举了一次牌,出价101万,最后岑某1出价115万,其看别人也没再出价,觉得价格也差不多了,就没再出价,由岑某1竞得了该地块。竞拍结束后,其和岑某1一起在浒山锦上天大酒店吃了饭,然后一起到了其公司。按照事先约定,岑某1应给其115万与395万之间的差价,共280万元,扣掉之前岑某1给其的20万,岑某1还应给其260万。当时岑某1叫来了岑某5、岑某3作为中间人,岑某1给了其128万元的承兑汇票,再贴给其4万元现金,共算作130万元钱。这4万元现金岑某1只给了1万元,3万元说好过几天再给,但最后他也没有给其。另外的130万元钱岑某1写了一张欠条给其,说好10天后给其,之后其二人就分开了。事发之后,公安机关开始调查这笔事情,其和岑某1谈过钱的事情,其答应把钱退给他一部分,大概9月份的时候,已还岑某190万元,另外130万的欠条也还给了岑某1。本院认为,被告人岑光辉利用自己担任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竞拍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故意放弃举牌,为他人谋取以低价拍得土地使用权的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岑光辉有自首情节,且部分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岑光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潘书安请求对被告人岑光辉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涉案赃款,依法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岑光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没收财产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