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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20-07-27

案件名称

韩欣朋、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欣朋;聂军;罗艳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853号 申请人:韩欣朋,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被申请人:聂军,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本村。 被申请人:罗艳松,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申请人韩欣朋与被申请人聂军、罗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欣朋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聂军、罗艳松的价值24000元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韩欣朋以自己名下车牌号为冀R×××××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欣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聂军、罗艳松银行存款24000元。 查封申请人韩欣朋名下冀R×××××号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德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钰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