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商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施炳贤与韩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炳贤;韩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1275号原告施炳贤。被告韩国香。原告施炳贤诉被告韩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玲艳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于201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施炳贤,被告韩国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施炳贤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苗木买卖关系,2011年2月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价款5000元,被告承诺于2011年10月付清。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苗木款5000元。被告韩国香辩称:欠款属实,但要求明年10月支付。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国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施炳贤价款5000元。如果韩国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国香负担,予以免交。本案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将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