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某。被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佘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诉称,1986年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婚后共同生活中两人非吵即打,且近年来被告不关心自己的生活,为此自己诉讼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经介绍相处谈婚,双方满意后才登记结婚。婚后自己常年在外做生意,原告则多在家管生活,夫妻相处较好。但近两年来,原告有婚外情,因此造成夫妻关系不睦,故自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6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1986年农历5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后双方于198X年X月X日生长女金某甲。198X年X月X日生次女金某乙,199X年X月X日生小女金某丙,现三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共同生活中被告从婚后多常年在西安做生意,原告则多在家料理家务,夫妻关系相处尚可,但近两年来,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为此时有争吵,夫妻关系开始不睦。今年春节期��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原告即诉讼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经调解,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表示不再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已逾25年之久,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协商解决家庭纠纷,现被告无证据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为此吵闹,造成夫妻关系不睦,其应负主要责任;但审理中被告愿相信原告,原告亦应理解被告,继续共同与被告和睦生活,其不宜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坚持离婚。故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