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9-10-24

案件名称

高东招摇撞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高东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东,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8日以郑金检刑诉(2012)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东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高东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鹏鹏审 判 员  贾伟娜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