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陈某,女,汉族,1964年12月10日,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孩子抚养费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23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其中婚生长女李某2(2001年11月21日生)、次女李诗妍(2005年4月2日生)归被告抚养。现原、被告又因孩子抚养费发生纠纷。于是2012年4月28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抚养费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某1与被告陈某双方同意婚生孩子李某2、李诗妍继续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李某1自2012年5月起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每个月人民币800元直至孩子成年。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