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牛诉被告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牛,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李金牛,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牛诉被告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牛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牛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