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莲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丽莲民初字第299号原告:谢某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章某。原告谢某甲为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晨璐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甲诉称:2007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2008年7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谢某乙。自原告怀孕始,被告时常不回家,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现裂痕。女儿出生后,原告家因盖房产生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一同负担该债务,被告要求该房产必须登记在其名下,否则不归还债务,原告及家人未答应其所提条件。被告时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并经常不回家。女儿谢佳某某在太平乡读书,半年前被告带走女儿谢某乙。自此,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至今未能与女儿见面。为此,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谢某乙归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50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被告章某辩称:原告陈述不事实,家里的债务都是被告偿还,被告没有说女儿不给原告看,在被告不知情下,原告将女儿带走,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原告也不接,之后才知道原告将女儿扔下独自离开。考虑到女儿尚某且被告为入赘,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被告入赘到原告家。2008年7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谢某乙。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多为家庭和睦和女儿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甲要求与被告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晨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