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XX、廖志松。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