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瑞恒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瑞恒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成都瑞恒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萍,成都瑞恒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韩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瑞恒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瑞恒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恒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瑞恒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瑞恒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