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松与刘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松;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68号 原告:陈松,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刘磊,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与被告刘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陈松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国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