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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亚飞与亳州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亚飞,亳州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亚飞,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里铺。法定代表人:徐莲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立华(系该公司职工),男,1964年9月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宋亚飞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宋亚飞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亚飞于2012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亚飞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6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宋亚飞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宋亚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