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光辉、刘宇航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柳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刘光辉,刘宇航,李尚同,张翠芳,柳灿,柳树林,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负责人:孙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超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辉,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航,男,200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光辉,系刘宇航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尚同,男,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芳,女,195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灿,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树林,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葛新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蒙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光辉、刘宇航、李尚同、张翠芳、柳灿、柳树林、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蒙城支公司又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蒙城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