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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深圳市威华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迅洁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负责人梁X。委托代理人钱XX、杨XX。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华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被执行人深圳迅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关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华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迅洁化工有限公司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6)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列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08)深中法恢执字第85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转交了申请执行人请求参与该院冻结的被执行人深圳威华达投资有限公司在珠海市基础工程直属管理处的应收款的分配,除此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于XXXX年X月X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XXXX年X月,因XX市XX区人民法院法院已作出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XX市XX区人民法院将分配款人民币X元付至本院,扣除执行费人民币X元支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外,余款人民币X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执行到的款项人民币X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X元已扣划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高洁审判员黄泽辉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边国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