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韩曙华、史央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韩曙华,史央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6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84469668-5代表人:陈孟中,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清波,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曙华,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国建设银行慈溪支行员工,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史央儿,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实验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被告韩曙华、史央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