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兴武与户县供销联社第二水泥厂、第三人张义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武,户县供销联社第二水泥厂,张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唐兴武,又名唐光红,男,1958年11白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户县供销联社第二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刘俊涛,任该厂厂长。第三人张义平,男,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武诉被告户县供销联社第二水泥厂、第三人张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聪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苏 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