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洪锋与李秀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3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