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龙会、何秀荣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会,何某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8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会,农民,家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何某荣,农民,家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3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周红安,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会、何某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会、何某荣及辩护人周红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7月,被告人胡某会受“老板”(另案处理)雇佣,在慈溪市周巷镇城中村傅家路一游戏室内,管理“铠甲神兽”、“四海通”、“东方明珠”、“金鲨银鲨”共八台游戏机供人赌博。同年7月至11月,被告人何某荣接替被告人胡某会,受“老板”雇佣,在上述地点管理上述八台游戏机供人赌博。同年11月至12月20日,被告人胡某会继续在上述地点,受“老板”雇佣,管理上述游戏机供人赌博。被告人胡某会管理期间,该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元左右。被告人何某荣管理期间,该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同年12月20日,公安民警在该游戏室内抓获被告人胡某会,并查获八台疑似赌博机等物。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机器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胡某会、何某荣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荣已向本院预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会、何某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1、张某2、姚某1、余某、陈某、李某、赵某、姚某2、刘某1、刘某2、鲍某、丁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预缴款凭证、查获经过及被告人胡某会、何某荣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会、何某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胡某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荣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退赃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周红安请求对被告人何某荣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会、何某荣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查扣的犯罪工具游戏机8台,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何某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胡某会等人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何某荣等人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罪工具游戏机八台(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