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鲍文栋与严炳洪、游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文栋,严炳洪,游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鲍文栋,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严炳洪,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游国富,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文栋诉被告严炳洪、游国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文栋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文栋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文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七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八元五角,由原告鲍文栋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芳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