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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丁志慧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40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志慧,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因醉酒驾车于2010年4月13日被宁波市大榭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榭检(2012)刑诉字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志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志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丁志慧在本市大榭开发区灵石寺与史某等朋友一起饮酒。当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丁志慧驾驶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大榭环岛南路路岗隧道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及时提取了被告人丁志慧的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丁志慧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60.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志慧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的证言,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浙B×××××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被告人驾驶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志慧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志慧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志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