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0年3月11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9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逮捕,次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汕尾市区永昌街路段旷地搭棚设赌场,赌场内设有“暗宝”、“大小”、“十二生肖”三个赌摊,雇请方某某(已判刑)负责“暗宝”做庄,雇请蔡某某(已判刑)并负责“暗宝”的收赔钱,雇请苏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大小”的收赔钱。2010年2月4日下午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卢某、吕某1等7人;缴获赌具“暗宝”、“骰子”各一付及赌款人民币2580元。2011年9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汕尾市区永昌街路段旷地搭棚设赌场,赌场内设有“暗宝”、“大小”、“十二生肖”三个赌摊,其中,被告人梁某某将“暗宝”赌摊每日500元租给“后径涛”经营,并雇请方某某(已判刑)负责“暗宝”做庄,雇请蔡某某(已判刑)负责“暗宝”的收赔钱,雇请苏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大小”的收赔钱。2010年2月4日下午3时左右,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卢某、吕某1等7人,缴获赌具“暗宝”、“骰子”各一付及赌款人民币2580元。2011年9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蔡某某、方某某、苏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卢某、吕某1、涂某、吕某2、余某、郑某、李某证言相互印证,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16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