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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7)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现治,孟庆飞,孟雨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127号申请人孟现治,男,汉族,住永年县。申请人孟庆飞,男,汉族,住永年县。申请人孟雨欣,女,汉族,住永年县。法定代理人孟现治,男,汉族,住永年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址:邢台市桥东区。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住址:邢台市桥东区。负责人徐兰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人孟现治、孟庆飞、孟雨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一晖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