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剑岷诉被告谢安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75号原告张XX,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陕西西安市人,西安市未央区农工局干部,。被告谢XX,女,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陕西西安市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员,。原告张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苏亦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2005年2月7日登记结婚。由于结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加之婚后性格不合等原因,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结婚5年,断断续续分居长达3年,互不关心,互不信任。婚后双方无子女。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感情破裂不存在,表示不愿意离婚。认可原告陈述婚史,双方确系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2005年2月7日登记,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仅因琐事发生争吵、少沟通,但没有结婚5年,分居3年的情况,只因原告照顾其年迈父母偶居其父母家。双方还有继续生活的可能,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愿与原告母亲同住,赡养老人,增进夫妻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夏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5年2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无子女。因双方婚前仓促结婚,缺少了解,加之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产生矛盾,缺少夫妻间的沟通和交流。原告因照顾年事已高的父母亲,时常住在其父母家,时至今日依然如此。被告婚后,时常看望原告家人,能够尽到为人妻子之义务,愿与老人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改善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结婚证、证人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均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已7年有余,其婚姻基础尚可,只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以至夫妻之间相互冷漠、互不理睬、互不信任。原告张XX因其父母年事已高照顾其父母,经常居住在其父母家,并非完全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且原告举证不能证明双方确有连续分居2年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以回避的态度面对夫妻矛盾,该行为对维系双方感情均有不足之处。庭审中原告陈述之事实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对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诉讼请求和主张法庭不予采信,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互敬互谅、增进交流及时沟通,其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谢X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