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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黄某1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1;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24号原告黄某1,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吕春霞,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郭旭华,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辉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春霞,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黄某2。由于婚前缺乏一定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依然不思悔改。孩子出生后,被告甚至带着孩子去赌博场所赌博,现今孩子在做作业的时候经常说:“今天手气真好”等赌场用语,被告的行为对年幼的孩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万般无奈下,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黄某2归原告抚养,无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比较好,非原告所说婚前缺乏了解。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也非常和谐融洽。婚后育有一子黄某2,家庭生活虽不富裕但很和睦。原告所说被告有赌博恶习,纯属污蔑。原告婚后没有工作,没有稳定收入,基本上家庭的开支全部由被告承担,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被告有赌博恶习。虽然目前双方感情没有婚后一段时间那么好,但这都是婚后审美疲劳所致,不至于到感情破裂无法和好的地步。只要双方好好沟通,互相体谅对方、理解对方,还是可以维持这份婚姻关系。希望原告看在被告多年为家庭付出和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份上,能好好维系双方的婚姻关系,维护好家庭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底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2。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实质性矛盾,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应当以暂不离婚为宜,对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黄某1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为三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苏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