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斌、叶美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王斌,叶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惠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凯,浙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笑笑,浙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叶美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斌、叶美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38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