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百林与戎永立、徐茂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百林,戎永立,徐茂乔,罗成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号原告:胡百林,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戎永立,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徐茂乔,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罗成钢,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百林与被告戎永立、徐茂乔、罗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百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胡百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高立民人民陪审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