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海珍与张斌、周云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珍,张斌,周云美,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光亚达灯饰电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542号原告:马海珍(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2********),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张斌(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7********),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周云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4********),女,194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的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光亚达灯饰电器厂(注册号:33020600004869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工业小区*期。代表人:周云美,该厂厂长。原告马海珍诉被告张斌、周云美、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光亚达灯饰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代理审判员廖次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海珍起诉称:2010年7月2日,被告张斌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7月2日至2010年12月2日,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周云美、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光亚达灯饰电器厂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原告当日将借款全额付与借款人,但被告方至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320000元借款;支付利息50000元及2012年4月17日起至原告债权实现之日的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借款合同一份。本院认为:本案虽名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借款人即被告张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检察机关起诉(现已在刑事审判一审阶段),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海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