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8)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荣,王付荣,王玉新,邯郸县人民政府,邯郸县康庄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邯县行初字第8号原告王玉荣。原告王付荣。原告王玉新。委托代理人王剑平,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振江,县长。被告邯郸县康庄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万尚,乡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荣、王付荣、王玉新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荣、王付荣、王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玉荣、王付荣、王玉新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冯彩霞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