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孟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孟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129-1号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孟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孟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孟某甲及其妻李某、子孟某乙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8-3号金湖广场X号、X号房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孟某甲及其妻李某、子孟某乙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8-3号金湖广场X号、X号房产。二、查封赵某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桂AXXX**及黄某所有的桂A×××**小轿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柳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