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109民初7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亚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亚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9民初7500号原告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珍。委托代理人陈广荣。委托代理人陈端福。被告韩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亚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韩亚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韩亚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