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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相东与王美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民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眀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