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相东与王美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民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眀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