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永璟与石孟达、芜湖冠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璟,石孟达,芜湖冠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璟,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石孟达。被执行人:芜湖冠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石孟达,董事长。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芜民一初字第0086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芜湖冠明电器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冠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土地证号:芜国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茂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