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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闫俊峰与侯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峰,闫俊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峰,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俊峰,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上诉人侯峰与被上诉人闫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峰以自愿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侯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