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吴开夫、沈玲娣与严兆锋、丁开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开夫;沈玲娣;严兆锋;丁开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484号原告:吴开夫。原告:沈玲娣。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荐土。被告:严兆锋。被告:丁开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夫、沈玲娣诉被告严兆锋、丁开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夫、沈玲娣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兆锋、丁开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开夫、沈玲娣撤回对被告严兆锋、丁开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8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