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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吴开夫、沈玲娣与严兆锋、丁开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开夫;沈玲娣;严兆锋;丁开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484号原告:吴开夫。原告:沈玲娣。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荐土。被告:严兆锋。被告:丁开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夫、沈玲娣诉被告严兆锋、丁开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夫、沈玲娣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兆锋、丁开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开夫、沈玲娣撤回对被告严兆锋、丁开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8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