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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李长才与孙明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长才;孙明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李长才,男,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牛志成,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410104261。被告:孙明文,男,30多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才与被告孙明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才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长才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士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