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思贤与李会生、张新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贤,李会生,张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459号申请人:张思贤,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会生,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新友,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新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新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29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会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24日前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为张思贤办理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仓城路北侧,吴宅庄西侧江南庭院一号楼一单元西户、二层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田审判员 : 毛 瑞审判员 : 李 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广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