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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温某某,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