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温某某,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