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巧明与马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65号原告:黄某某,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马某某,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沙婷婷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