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冲与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恒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冲,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恒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925号原告:林冲。委托代理人:华清平,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河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泷口和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半边街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恒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峰,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罗玉琴,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林。委托代理人:廖袆,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冲诉被告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恒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林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