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初字1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皇甫秀英与唐山市陡河带状公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秀英,唐山市陡河带状公园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1097号原告皇甫秀英,女,汉族,1959年1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贺继荣,男,汉族,1953年10月5日生。被告唐山市陡河带状公园。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华路长宁桥北。法定代表人陈秀梅,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晓刚,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皇甫秀英诉被告唐山市陡河带状公园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甫秀英及委托代理人贺继荣、被告唐山市陡河带状公园委托代理人程晓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皇甫秀英诉称,2009年5月13日,原告经大萍介绍到被告处工作。第二天原告去了被告工地见到了组长张悦军,组长向原告说明了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当时组长说工资每月600元人民币(后来长到700元,2011年末长到800元),每月休息四天,工资少一点,冬天夏天均背,其他待遇未说明。后分给原告三块草地。三块草地分别坐落在北郊污水厂南方口西侧一块约10亩左右,另两块在北郊污水厂南门东侧和原30路站点前约3亩左右。工作内容是薅杂草、捡垃圾、给树木剪枝、清理落败的杂草及树叶。2009年6月14日,大萍给原告送去了第一个月工资,并告诉其以后由一个叫郭娜的每月给其送工资,此后一直是郭娜给原告送工资。有时工资送不及时,组长还帮着催要。后来组长告诉原告,原告是在替那些不上班的正式工上班,并告诉原告城管局联查时不要说自己的名字,要说某某,就是原告顶替的正式工的名字。正式工法定假值班每天50元人民币,公休日值班可以补休,正式工有防暑降温费,而原告没有享受上述正式工待遇。用工单位至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原告感觉受欺骗。2011年10月9日下午4点,组长邓玉红通知原告被解雇了。后原告打电话找被告管理处陈主任,陈主任说原告不是他们单位雇佣的。经调查得知,用人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在编职工70余人,其中有部分职工因某种原因不能上班,因此单位就招了一些临时工来替他们上班。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用工单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2012年2月16日,原告向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未予受理。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6个月违约赔偿金48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最低工资差额4880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值班工资7600元;4、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9年至2011年三个年度的夏季防暑降温费156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唐山市陡河带状公园辩称,一、因原告属于退休人员,依法不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与本案是不同性质的,不应得到支持。二、本案不存在任何欺诈等情况,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3日,原告经大萍介绍到被告唐山市陡河带状公园工作,被告处组长张悦军与原告约定:工作内容为薅杂草、捡垃圾、给树木剪枝、清理杂草及树叶,工资为每月600元,一个月休息四天。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2011年10月9日,被告处组长邓玉红通知原告不用干了。2012年2月16日,原告向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案通字第00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年2月27日,原告以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原告皇甫秀英系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退休职工,并于2009年2月在社会局领取退休工资。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皇甫秀英领取退休金后到被告唐山市陡河带状公园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给付原告违约赔偿金、最低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值班工资、2009年至2011年三个年度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皇甫秀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皇甫秀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文 茜审 判 员 轧 红 芸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宁穆祯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