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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春兰与陈年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兰,陈年修,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前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赵春兰,女,194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传修,怀远县马城镇粮站退休干部。被告:陈年修,男,194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前郢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宫元富,系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兰与被告陈年修、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前郢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兰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兰陈年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年修赵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春兰负担。审 判 长  庞 珂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