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万夫与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夫,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周万夫(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4********),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贺迪娜,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红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330000000007769),住所地:杭州市武林广场省科协大楼内。法定代表人:郑兴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万夫与被告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万夫负担。审判员 严学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利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