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乔建华与张建文、徐海东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建华,张建文,徐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乔建华。委托代理人:崔燕,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张建文。被申请人:徐海东。申请人乔建华因被申请人张建文驾驶徐海东所有的陕XXXX**号北京现代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受到损害,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文驾驶的徐海东所有的该车辆(价值约十万元)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乔建华已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建文驾驶的徐海东所有的陕XXXX**号北京现代车辆一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