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区法执字第0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寇艳、寇栋与林涧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执字第00120-2号申请执行人寇艳,女。申请执行人寇栋,男。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四皓社区林涧一组(原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林涧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林涧一组)。负责人吴虎林,组长。寇艳、寇栋与林涧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商区法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涧一组已给付39600元,剩余37480元未给付。2012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将3748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商区法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光华审 判 员 林增锋代理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