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利安旅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华盈玩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利安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华盈玩具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507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利安旅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2633-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655弄90号。法定代表人:黄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北仑华盈玩具厂(组织机构代码:68802586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红光村虞家69号。代表人:俞欣华,该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利安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华盈玩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利安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利安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搜索“”